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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和农产品

时间:2012-06-18 21:06来源: 作者: 点击: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和农产品加工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慈溪ISO认证
   
  来源:陕西省农业厅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全面掌握2011年度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和农产品加工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目的 

    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状况,了解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运行和各地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扶持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全面分析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同时为3月上旬计划召开的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做好资料准备。 

    二、调查统计内容 

    2011年度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相关情况,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相关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区)农业局要高度重视,落实专职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去年调查统计工作中有个别地市工作拖沓、上报调查表存在问题较多,今年调查统计表设计上有较大改变,请各市农业局开展工作时注意表格变化,切实做好调查工作。各市调查统计工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尽快安排部署调查统计工作。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指标多,统计任务十分繁重。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次工作,各市(区)要抓紧时间,迅速安排部署调查统计工作。 

    (三)深入调查统计。各市(区)农业局要依靠所属各县(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以县为基础,全面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市级汇总上报的数据以县级上报的数据为基础,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要以深入企业调研统计的数据为基础,做到企业名称准确,数据翔实。 

    (四)做好关系平衡,确保调查质量。各市(区)要在认真调查统计当地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相关重要指标(见附件)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和统计表平衡关系,认真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实事求是,确保调查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五)注意统计指标单位的一致性。在往年的统计工作中,一些市(区)上报的统计数据往往出现混淆数据单位的现象,如将“万头(万只)”与“万吨”混淆,将“元”与“万元”混淆等等,给统计汇总工作造成了困难。希望各市(区)在统计工作中要组织相关产业化组织,严格按照统计报表要求的单位填报,尤其是根据行业惯例,要注意将畜禽原料的需求量和采购量统一用作“万头”或“万只”不要用作“万吨”。各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再汇总时一定要注意核实相关数据的单位,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六)列举典型企业。各市(区)在统计汇总过程中,对销售收入和交易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市场的情况进行典型统计,并逐一列举企业和专业市场的名称。同时将本市(区)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工作开展情况和评审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情况一并上报。 

    (七)按时上报。各市(区)农业局负责对调查统计表进行汇总,并根据调查汇总结果,形成数据翔实、对重点问题有深入分析的专题书面报告,于 2012年2月18日以前以当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分析报告和附件1—8所列12张表格一并上报省农业厅产业化处(附件9中所列5张表格只供市县统计时参考使用),同时将市、县两级汇总材料表格电子版发送到cyhzyyy@163.com(Excel 格式)。 

    该调查所涉及的统计表可从陕西农业网省农业厅重要通知栏()下载。 

    联 系 人:段云龙  陈长亮  

    电话(兼传真):029—87338161  029—87322849 

    附件:1、2011年度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 

          2、2011年度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3、2011年度陕西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指标(龙头企业情况) 

          4、2011年度陕西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组织及部分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5、2011年度陕西省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情况调查表 

          6、2011年度陕西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7、2011年度陕西省农产品加工情况统计表 

          8、2011年度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情况统计表 

          9、2011年度陕西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实名统计表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2011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 

        调查统计表填表说明 

    本表由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汇总和上报。具体指标解释如下: 

    一、产业化组织(指农业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市场等把分散的农户与国内外市场联接起来,各利益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益互补,风险共担,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组织经营形式。产业化组织是指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联结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组织。产业化组织按利益联结方式和组织类型分别调查。 

    (一)按利益联结方式划分 

    有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其他经营组织的根本区别,也是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方式是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主体,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或结为利益共同体的手段或方式。本表以不同联结方式按组织数量分别填写。表中所列产业化组织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关系。产业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产业化生产基地和农户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或组织等按合同收购农产品,并及时按约定结算。合同关系中的订单关系是指产业化组织与农户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没有订立长期合同,而是根据市场情况,主要依靠当年与农户新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农产品生产、收购等事项的形式。年履约订单成交额是指全年全部或部分完成的订单成交金额,年订单总额是指全年签订订单的资金总额(年履约订单成交额占年订单总额的百分比即为订单履约率)。 

    2、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指在产业化组织内部,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等将农副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一部分利润按一定方式(如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户。也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3、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一个产业化组织的利益联结方式可能同时有几种,在调查表中只填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联结方式。 

    (二)按组织类型划分 

    主要有四种: 

    1、龙头企业带动型。是指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带动基地和农民从事产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2.中介组织带动型。是指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含农民专业协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技术服务组织等带动农户,实行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经营的产业化组织形式。规模以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组织章程,登记在册会员5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专业市场带动型。是指以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形成主导产业,联接千家万户,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4.其他类型。是指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符合产业化经营条件的产业化形式。 

    农村经纪人是指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本次调查统计的农村经纪人是指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持证经纪人。 

    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专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生产的农户。其从事以种植业、养殖业收入占家庭经济总收入的70%以上,且专业经营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平均收入水平的70%以上,能带动周边(主要指行政村)30%的农户共同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二、产业类型 

    用来反映产业化组织的产业及产品分布状况。主要有五类: 

    1.种植业。是指以种植业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在调查中可分为粮棉油、蔬菜、水果和其它等四类。 

    2.畜牧业。是指以畜禽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在调查中分为肉类、奶类和其它。 

    3.水产业。是指以淡水或海水中各种养殖或捕捞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4.林特产业。是指以林特产品如花卉、中草药材、山野菜、竹制品等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5、其它。是指除上述各产业以外的产业化经营组织。 

    以上各项指标分别按组织个数填写。各市的其他主要产业可以在“其它”中注明。 

    三、产业化组织规模 

    用来反映产业化组织总体水平和规模。 

    1.固定资产总值。是指产业化龙头组织截止年底内部各种固定资产价值的总和。 

    2.带动农户数。是指全年产业化龙头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方式和辐射作用,带动农民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数,其中通过订单形式带动农户数需在“订单带动农户数”中单列出来。 

    3.生产基地数。是指直接为产业化龙头组织提供农副产品原料的种植业面积、畜禽饲养量或水产养殖面积等。 

    四、产业化组织效益 

    1.销售收入。是指全年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2.净利润。是指产业化龙头组织年实现净利润总额。 

    3.创汇。是指产业化组织年创汇总额。 

    4.上缴税金。是指农业产业化组织全年交纳的各项税款总额。 

    5.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农产品成交额之和。 

    6.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是指在产业化龙头组织的带动下,农户从事产业化生产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这个指标不计算平均数。 

    五、对龙头企业扶持 

    1.银行贷款。是指全年各级银行或信用社对龙头企业的各种贷款总额。 

    2.财政扶持金额。是指全年各级财政资金用于龙头企业的扶持总额。包括无偿拨款资金(含贴息)、有偿使用资金(如周转金等)。 

    3.税收减免额。是指按照国家的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组织享受的税收减免额,但不包括出口退税额。其中减免的增值税、所得税分别填写。 

    六、其它 

    1.产业化组织从业人数。是指产业化龙头组织的年从业人员数。 

    2.利用外资龙头企业数。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总数中利用外资的个数。 

    3.利用外资额度。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中外商投资的额度。 

    4.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数。是指由省上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数与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数之和。 

    按照本调查确定的产业化经营组织类型,包括有合同关系、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三大类。由于产业化经营还处于初始阶段,且认识上也有不同,为了反映客观实际,各地认为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而又可确定为产业化组织的,可以把这类组织的数量填在调查表最后,并简要说明理由。 

    七、填写调查统计数字时的要求 

    1.本表中以个为单位的,按组织数量填写;以户、元、万元、万美元、万亩等为单位的,按实际数量填写。填写保留整数。 

    2.本表所涉及数字为统计当期年度的年底数字。 

    3.本表全部采取现价填报。 

    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指标 

    (龙头企业情况)解释与填报说明 

    1、龙头企业数量 等于主表中指标“龙头企业带动型”数量。 

    2、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龙头企业数量 企业研发中心泛指建在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及其他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任一种研发中心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3、质检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龙头企业数量 计量认证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4、通过ISO9000、HACCP、GAP、GMP等质量体系认证的龙头企业数量 企业通过ISO9000、HACCP、GAP、GMP等质量体系中任一种认证,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5、获得省以上名牌产品(农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的龙头企业数量 企业主营产品获得省级以上质检、工商、农业部门颁发的全国或省级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任一种证书,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 

    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 

    中国名牌农产品 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由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颁发。 

    6、获得“三品”认证的龙头企业数量 企业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中任一种认证,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有机食品 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绿色食品 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 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规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食品。 

    7、获得“三品”认证的产品数量 指企业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个数,包括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和深加工产品。一个企业可能获得多个产品认证。 

    8、获得“三品”认证的基地规模 指报告期末企业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地总规模。 

    9、种植面积 以农作物、桑树、茶树、果树、林木等种植及其产品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农产品生产基地实际占用的耕地、林地、园地面积。种植面积是露地、园地、温室、大棚等面积之和。单位为标准亩。(下同) 

    10、牲畜饲养量 以牛、马、驴、骡、猪、羊、兔等牲畜养殖及其产品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内)农产品生产基地牲畜养殖量。肉用畜按出栏量填写,种畜或乳用畜按存栏量填写。牛、马、驴、骡、猪、羊等牲畜单位为头、只、匹,兔单位为只。(下同) 

    11、禽类饲养量 以鸡、鸭、鹅、珍禽等禽类养殖及其产品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内)农产品生产基地禽类养殖量。肉用禽按出栏量填写,种禽或蛋用禽按存栏量填写。单位为只、羽。(下同) 

    畜禽出栏数 指报告期内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已屠宰或出售的全部畜禽数量。包括交售给国家、集市上出售以及自食的部分,但出售或食用的仔畜不包括在内。  

    畜禽存栏数 指报告期初、期末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全部畜禽存栏数量。 

    12、养殖水面面积 以水产养殖、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农产品生产基地占用的水面面积。水产品养殖面积指人工投放鱼、虾、蟹、贝、藻等苗种并进行饲养管理的水面面积。单位为标准亩。(下同) 

    13、获得出口备案的基地规模 指报告期末企业所属基地中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并获得商检部门备案的基地规模。 

    14、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值 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货币资金购买农产品原料的价值,只包括买价,不包括采购费用。 

    15、主要农产品原料从基地采购值 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货币资金直接从基地农户手中收购的主要农产品原料的价值,只包括买价,不包括采购费用。 

    16、企业当年对农产品原料基地投入总额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培训、生产资料垫付及其他方面的投入总额。 

    17、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包括生产道路修建,隔离、防护设施(围墙)建设,农田水利、电力设施建设,房屋设施(棚舍)建设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18、农民培训投入 包括宣传材料、现场指导、专题讲座、岗前培训等各种培训投入。 

    19、生产资料垫付 包括免费提供或赊销种子(种苗)、肥料(饲料)、农药(兽药)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投入。 

    20、其他投入 指除17、18、19三项之外龙头企业通过其他形式对农产品原料基地的投入,包括疫病防治、质量监控、基地认证、配套服务、灾害补偿等投入。 

    21、企业带动基地农户增收总额 指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农户当年参加产业化经营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经营多增加的收入。包括按合同价特别是保护价收购比按市场价收购向农民多支付的差价金额,实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经营向农民返还或分配的利润金额,采取土地租赁经营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金额,吸收农民务工支付给农民的工资福利报酬金额及其他方式带动农民增收金额。 

    22、按合同价收购比按市场价收购向农民多支付的差价金额 指合同制龙头企业按合同价收购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情况下,按照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的农产品原料,与按照市场价收购相比多支付的差价总额。保护价是龙头企业为保护基地农户利益而规定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企业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 

    23、实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经营向农民返还或分配的利润金额 包括合作制龙头企业按照与基地农户约定的方式,向农户返还加工、流通环节利润的总额,以及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按照基地农户入股股金比例分配利润的总额。 

    合作制 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时,确定农产品收购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企业的返利方式,企业按合同规定价全部收购农产品,把农民提供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后,将其中部分利润按农民提供原料的份额进行返还。包括按照原料交售量和交易额返还,也包括二次分配。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 指农民以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等入股,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并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企业经营利润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分配。 

    24、采取土地租赁经营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金额 指龙头企业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向农户支付的租金总额。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25、吸收农民务工支付给农民的工资福利报酬金额 指龙头企业雇佣农民在基地务工和企业务工,向农民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 

    26、其他方式带动农民增收金额 指除22、23、24、25四项之外龙头企业通过其他形式带动基地农户增收的金额,包括带动农民从事农产品运销、贮藏等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附件1.xls附件2.xls附件3.xls附表4.xls附件5.xls附件6.xls附件7.xls附件8.xls附件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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