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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时间:2011-05-18 15:1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3838一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941一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

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分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

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表3 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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