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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1-03-31 17:2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四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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